当前位置 : 首页 > 会员服务 > 规章制度

南通安全防范协会档案管理规定

2017-11-28 10:02  来源:  作者:  阅读: 次  打印

为确保档案的保密与安全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》、《关于做好保密要害部门(部位)保密工作的意见》特制订本规定

1.范围

政府部门、公安技防办发给协会的有关资料;协会的上报材料;会员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;专家组审评的工程(项目)技术资料、工程验收资料等构成的技术档案;协会内重要记事等。

2.归档要求

2.1档案归档成卷装订时要严格检查内容和签章(字)是否整全。

2.2装订前要建立宗卷目录、页次。

2.3经复核人复核后装订成册,复核人、装订人必须在档案指定的签字栏中签章

2.4多余或无入卷的资料及时在工作场所内严格销毁,不得流出工作场所。              

3.保管

3.1档案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专职严加保管,不得外借、外传。

3.2档案保存在铁制的档案橱内,整齐放妥。

3.3档案保存处要有防火、防潮、防霉、防虫害侵入措施。

4.借阅

4.1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,首先办理手续,经审批后方可查阅。查阅人必须在查阅宗卷内填写查阅人的姓名及查阅时间。档案保管人必须复核是否填写无误。

4.2 查阅档案人需要将档案借阅,且离开档案保管场所者,要注意不得随意放置和给他人阅查,查阅后立即归还。

5.责任

5.1因保管人员失职,遗失、短缺卷内资料和因虫害霉变使资料残缺不全者,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
5.2 因借阅人员失职,遗失、或损坏卷内资料使资料残缺不全者,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
5.3 因装订时失职或复核时失职,造成卷内资料错装、漏装等责任事故,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。

6规定

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按章执行,不得违反。


 
打印 关闭窗口
 
本栏目最近更新
本栏目热门点击
版板所有:南通安全防范协会 联系:0513-81183539  
【网站申明】   苏ICP备17010835号-1  
总访问量